Page 115 - 2013十大神農暨模範農民專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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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犯、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、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
6 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選拔程序
(一)鄉(鎮、市、區)評選及推薦
1. 符合參選資格者檢具 參選人自我推薦書(如附件一)向生產經營
所在地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報名。
2.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
作,並自行訂定評選作業規定。
3.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就評選結果每單位至多推薦 1
名,並檢附鄉(鎮)推薦之推薦書(如附件一)、刑案及素行資料查
核同意書(如附件二)等資料各 4 份函送所屬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辦 理 。
(二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評選及推薦
1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作。由
機關首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,幕僚工作由農業行政部門主辦。 評 選 推
薦作業規定由主辦機關自行訂定。
2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就所轄內符合參選資格者進行評選及推
薦,並檢附縣(市)政府評分表(如附件三)、 ○ ○ 縣(市)推薦參
選人資料一覽表(如附件四),以及縣(市)推薦之參選人推薦書
(如附件一)、刑案及素行資料查核同意書(如附件二)等資料各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