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 - 95年農糧署年報
P. 27

6、建立政府進口米進出倉標準作業程序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維護政府進口米之儲存品質,95年特建立政府進口米進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倉標準作業程序;由本署會同各區分署選定交通便利,可供車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出與裝卸作業,地勢無淹水之虞,且內外環境無危害收儲,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與衛生之倉庫區存放進口米。儲放進口米之倉庫應裝設隔熱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防水、通風及消防設備,窗戶裝設防鳥網,另於倉門設置防鼠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防鳥網。食米進倉前倉庫應騰空及全面清掃,噴灑防蟲藥劑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煙燻消毒,並規劃倉庫區車輛進出作業動線。進倉時倉管人員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進口米之進口案號分倉、分堆堆疊。堆疊方式由內而外,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牆面須以棧板與牆壁隔離,兩側邊及兩堆間至少須留60公分寬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道,倉門入口處需留置作業空間,以利倉庫通風及日常之巡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,避免品質劣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公糧銷售及推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辦理安全存糧推陳儲新,以收儲一年內之新期公糧供應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糧、專案糧、學校午餐食米及機關糧等經常糧,或辦理專倉撥售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視國內市場需求標售市場。儲放一年以上之公糧則撥售米食加工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釀酒使用,對於儲存超過三年且品質較不宜供食用者,則搗碎後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飼料或鼠餌使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經常糧之銷售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地區所需軍糧、專案糧、學校午餐食米、機關糧等經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糧,依購糧單位之需求按月穩定供應;95年銷售量為4萬8,624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噸等量糙米,約占公糧總銷售量30萬1,900公噸糙米之16.1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常糧主要係供應國軍、國民中、小學學童午餐、監獄、看守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機關團體員工等,為穩定經常糧撥售量,本署除加強品質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,並每月派員至各經常糧之加工廠及領糧單位,實地查核食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工撥售品質等情形,及進行顧客意見訪查,俾求提升客戶滿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及公糧撥售績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辦理公糧稻穀專倉保管及撥售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使品質優良之新期公糧稻穀充分供應市場需要,本署加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公糧委託倉庫積極辦理公糧稻穀專倉保管及銷售業務,依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穀品質、等級經收及分倉保管,並提前銷售品質優良之公糧稻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
   22   23   24   25   26   27   28   29   30   31   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