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,亦應兼顧委託倉庫之既有收益及各項委託業務費率之合理
性。為使制度合理化,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議調整措施,
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95年7月1日起廢除碾餘米業務費制度,「公
糧碾餘米業務費核發須知」於同日公告廢止。自此,政府不再回
收碾餘米,得由委託倉庫自行處理,並同時調高公糧稻穀保管費
以彌補公糧委託倉庫取銷碾餘米業務費之損失;另碾糙率之試碾
由以往每4至6年辦理一次,縮短為每3年辦理一次,以使碾糙率
符合實際稻米品質狀況。本項制度調整所產生之具體效益包括因
不再回收碾餘米,減少碾餘米加工、撥售等相關業管費用及銷售
虧損,預估政府每年約可減少5,300餘萬元經費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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