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 - 95年蜂農教育及外銷蜂產品宣導講習會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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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調查,如水產養殖場、畜牧場、養雞場等及其排放水等,可能造成蜜

        蜂取食之二次污染源,建立蜂群健康非藥物管理技術及要領為現代養蜂追

        求的目標,積極配合政府監測輔導工作,生產符合國 際食品安全標準之優

        質安全蜂產品,繼續拓展外銷市場,建立國產健康優質蜂產品之國際競爭

        力  。



        附   件   一  外銷蜂產品登錄及安全品質監測通報制度


        (一)外銷蜂產品登錄及安全品質監測管理分工如附件 2。



        (二)外銷蜂產品業者名錄,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提供農糧署,俾通知其

        自主性辦理契約登錄。



        (三)外銷業者與蜂農以簽訂合作意願書,向農委會農糧署申請登錄,核
        定登錄之資料,由農糧署建檔,並登載於農糧署網站,另檢送縣市政府、


        台灣養蜂協會、農委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、農糧署各
        區分署及行政院衛生署,留供業務輔導參考。



        (四)蜂農生產蜂產品期間,不得濫用藥物或不明物質防治蜜蜂病蟲害。



        (五)農糧署依據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提供歐盟要求落實蜂產品殘留物檢

        測種類、項目與抽樣比率(即抽驗件數)等資料,研擬外銷蜂產品田間監

        測計畫,由農糧署各區分署會同相關縣市政府不定期赴登錄的蜂農,查核

        田間蜂產品之產銷履歷,並隨機抽樣送請計畫執行檢驗機構檢驗。檢驗不

        合格者,取消登錄及通知與該蜂農合作的外銷業者參考外,另通報農委會

        國際處、防檢局及衛生署,建立監測管制通報機制。另由其所轄縣市政府

        辦理查訪教育,再次抽驗合格者,始可恢復登錄及供貨。


        (六)外銷業者應於產品出口前抽樣送檢驗機構依輸入國規定項目檢驗合

        格,以確保輸出產品安全品質。並將檢驗合格報告副知農糧署,不合格

        者,請通知該蜂農所轄縣市政府辦理教育管制措施,及農糧署取消登錄。



        (七)外銷業者須自登錄且抽驗合格之蜂農集貨出口,倘經輸入國驗出不

        合格者取消其登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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