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6 - 2023年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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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              112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






             一、 依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所、合作社 ( 場 ) 及產業團體等輔導
                 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及農業產銷班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主辦。
             立及輔導辦法相關規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,就其所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,且符合參選資格
             二、 目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於112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

                 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提升經營績效,促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進行實地評選工作。

             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執行成效,特訂定本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,得推薦 1
             畫,以選拔績優農業產銷班作為學習典範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、縣 ( 市 ) 之
             帶動其他農業產銷班之升級,全面提升農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選。
             競爭力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班,應檢附該班 112 年農業產銷班評鑑
             三、 辦理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(112 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

                  112年4月1日至8 月31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檢附 111 年評鑑表)影本 1 份及「11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
             四、 參選資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班具體事蹟表 ( 連同電子檔 )」( 如附表

             (一)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),於112年4 月30 日前函送直轄
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有案滿 1 年且最近 1 次初評成績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或縣 ( 市 ) 政府。
                   達95分以上(總分為120分)之農業                     ( 二 )  直轄市、縣(市)評選
                   產銷班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農業主管局(處)

             (二)  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辦;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
                   並接受表揚者,自獲獎之翌年起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年內,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農業主管局(處)

                   產銷班之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(直轄市或縣(市)
             (三)  參加最近 3 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、縣 ( 市 ) 農會、專家、有關團體或
                   班評選中,曾有 2 次獲選為全國優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人士等 ) 組成至少 5 人直轄市或縣
                   農業產銷班者,自第 2 次獲選為全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市 ) 評選小組,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
                   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 6 年內不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評選小組於 112 年 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期間,就轄內各輔
             五、 實施方法及分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

             ( 一 )  鄉 ( 鎮、市、區 ) 評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,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。
              1.  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(漁)會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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