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3 - 2015十大神農暨模範農民專刊
P. 183
料 各 3 份,函送轄區所屬本會農業改良場辦理,並將推薦參選人資料
一覽表(如附件四)副知本會農糧署。
3.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人數依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轄內農戶數及耕
地(經營)面積占全國比例訂定;惟個別直轄市、縣(市)經計算不足
1 人 者 以 1 人計算。各直轄市、縣(市)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
人數分配如附表一。
(三) 區域評選
1. 區域之劃分以本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之直轄市、縣
( 市 )為原則。
2. 區域評選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。
3. 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場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,並依參選人經營類別
邀請本會相關業務單位、試驗改良場所及專家學者等 5 ∼ 9 人組成區域
評選小組辦理區域評選。
4. 區域評選小組應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推薦之參選人進行實地訪
查,辦理評選方式由區域評選小組決定。
5. 經區域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,應檢具縣(市)政府評分表及區
域評分表(如附件三)、參選人資料一覽表(如附件四)(連同電子
檔),以及具區域級推薦書(如附件一)、切結書等資料各 2 份,函
送本會農糧署辦理全國評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