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2015十大神農暨模範農民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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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、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、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

            6 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,不在此限。


            四、選拔程序



            (一) 鄉(鎮、市、區)評選及推薦




            1. 符合參選資格者檢具參選人自我推薦書(如附件一)向生產經營所

            在地鄉(鎮、



            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報名。




            2.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

            作,並自行訂定評選作業規定。




            3.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就評選結果每單位至多推薦 1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

            並檢附鄉(鎮、市、區)級推薦書(如附件一)、切結書(如附件二)

            等資料各 4 份函送所屬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。



            (二)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評選及推薦




            1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作。由機


            關首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,幕僚工作由農業行政部門主辦。評選推薦作

            業規定由主辦機關自行訂定。




            2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就所轄內符合參選資格者進行評選及推薦,



            並  檢   附縣(巿)評分表(如附件三)、推薦參選人資料一覽表(如附件


            四),以及縣(市)級推薦書(如附件一)、切結書(如附件二)等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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