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2015十大神農暨模範農民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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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、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、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
6 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選拔程序
(一) 鄉(鎮、市、區)評選及推薦
1. 符合參選資格者檢具參選人自我推薦書(如附件一)向生產經營所
在地鄉(鎮、
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報名。
2.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
作,並自行訂定評選作業規定。
3. 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農漁會就評選結果每單位至多推薦 1 名 ,
並檢附鄉(鎮、市、區)級推薦書(如附件一)、切結書(如附件二)
等資料各 4 份函送所屬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。
(二)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評選及推薦
1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作。由機
關首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,幕僚工作由農業行政部門主辦。評選推薦作
業規定由主辦機關自行訂定。
2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就所轄內符合參選資格者進行評選及推薦,
並 檢 附縣(巿)評分表(如附件三)、推薦參選人資料一覽表(如附件
四),以及縣(市)級推薦書(如附件一)、切結書(如附件二)等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