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4 - 2020年產銷班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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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 110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




             一、 依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所、合作社 ( 場 ) 及產業團體等輔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以 109 年 12 月 31 日農業產銷班數占                   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 30 班,各場推

                 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及農業產銷班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主辦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國總班數比例,依附表一推薦班數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,係依各場轄區
             立暨輔導辦法相關規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,就其所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基準表進行推薦 ( 全國以推薦 50 班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,且符合參選資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計算基準 ),惟個別直轄市、縣 ( 市 )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 ( 如附表一 )。
             二、 目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於110 年4 月1 日至23 日期間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計算不足推薦 1 班者以 1 班計算。經                    5.  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,推薦參加全

                 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提升經營績效,促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實地評選工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算各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評選後總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,應檢附「110 年
             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執行成效,特訂定本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,得推薦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為 57 班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
             畫,以選拔績優產銷班作為學習典範,帶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、縣 ( 市 ) 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農業產銷班,應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體事蹟表」、「110 年直轄市、縣 ( 市 )

             其他產銷班之升級,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「110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」( 如附表二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要表」、「110 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
             三、 辦理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班,應檢附該班 110 年農業產銷班評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至之四 ) 及「110 年直轄市、縣 ( 市 )                   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

                  110年4月1日至8 月31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(110 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」( 如附表五之一至之四 ) 及「110 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檢附 109 年評鑑表 ) 影本 1 份及「1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要表」( 如附表三之一至之四 )、「110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
             四、 參選資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覽表」( 如附表六 )。

             (一)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班具體事蹟表 ( 連同電子檔 )」( 如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一覽表」( 如附表四 ),並連同上述資                    ( 四 )  全國評選
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有案滿 1 年且最近 1 次初評成績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) 函送直轄市或縣 ( 市 ) 政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料之電子檔,函送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由農委會組成評選委員會,農糧署兼辦

                   達95分以上(總分為120分)之農業                     ( 二 )  直轄市、縣(市)評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關幕僚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產銷班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農業主管局 ( 處 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三 )  區域評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評選委員由農委會派 ( 聘 ) 15 人至 17
             (二)  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辦;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( 以下簡稱農委會 )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組成。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
                   並接受表揚者,自獲獎之翌年起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,其餘委員由農委會業務單位主管 ( 所

                   年內,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農業主管局 ( 處 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域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機關首長 ) 及外聘學者專家擔任。
                   產銷班之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(直轄市或縣(市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農業產銷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
             (三)  參加最近 3 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、縣 ( 市 ) 農會、專家、有關團體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產業別,會同各產業之試驗改良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。
                   班評選中,曾有 2 次獲選為全國優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人士等 ) 組成至少 5 人直轄市或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所 )、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相關專家學者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,由各區農

                   農業產銷班者,自第 2 次獲選為全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市 ) 評選小組,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至少 5 人組成之評選小組,全程進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優良事
                   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 6 年內不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選以求客觀、公正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蹟向評選委員簡報。
                   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評選小組於 110 年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 110 年 6 月 15 日                5. 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 3 日至 6 月 10 日期間,就轄內各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7 月23 日就所轄直轄市、縣( 市) 政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,以序位 1 至 10
             五、 實施方法及分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府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,進行實地評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10 班列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,

             ( 一 )  鄉 ( 鎮、市、區 ) 評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,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位 11 至 20 之 10 班列為全國優良農
              1.  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 ( 漁 ) 會、                    4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,推薦參加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產銷班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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