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 - 2020年產銷班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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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 110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




 一、 依據  公所、合作社 ( 場 ) 及產業團體等輔導  數以 109 年 12 月 31 日農業產銷班數占     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 30 班,各場推

 農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及農業產銷班設  單位主辦。  全國總班數比例,依附表一推薦班數計               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,係依各場轄區
 立暨輔導辦法相關規定。  2. 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,就其所同  算基準表進行推薦 ( 全國以推薦 50 班作  內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計
 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,且符合參選資格  為計算基準 ),惟個別直轄市、縣 ( 市 )                   算 ( 如附表一 )。
 二、 目的  者,於110 年4 月1 日至23 日期間進  經計算不足推薦 1 班者以 1 班計算。經      5.  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,推薦參加全

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提升經營績效,促進  行實地評選工作。  核算各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評選後總計         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,應檢附「110 年
 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執行成效,特訂定本計  3. 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,得推薦 1 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為 57 班。  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
 畫,以選拔績優產銷班作為學習典範,帶動  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、縣 ( 市 ) 之  5. 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農業產銷班,應檢  具體事蹟表」、「110 年直轄市、縣 ( 市 )

 其他產銷班之升級,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。  評選。  附「110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               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
 4. 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  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」( 如附表二之                   摘要表」、「110 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
 三、 辦理期間  班,應檢附該班 110 年農業產銷班評鑑  一至之四 ) 及「110 年直轄市、縣 ( 市 )    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

 110年4月1日至8 月31日。  表 (110 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  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   表」( 如附表五之一至之四 ) 及「110 年

 請檢附 109 年評鑑表 ) 影本 1 份及「110  摘要表」( 如附表三之一至之四 )、「110          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
 四、 參選資格  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  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               一覽表」( 如附表六 )。

 (一)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,  班具體事蹟表 ( 連同電子檔 )」( 如附表  選一覽表」( 如附表四 ),並連同上述資  ( 四 )  全國評選
 登記有案滿 1 年且最近 1 次初評成績  二 ) 函送直轄市或縣 ( 市 ) 政府。  料之電子檔,函送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  1.  由農委會組成評選委員會,農糧署兼辦

 達95分以上(總分為120分)之農業  ( 二 )  直轄市、縣(市)評選  評選。                  相關幕僚工作。
 產銷班。  1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農業主管局 ( 處 )  ( 三 )  區域評選          2.  評選委員由農委會派 ( 聘 ) 15 人至 17
 (二)  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 主辦;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  1. 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( 以下簡稱農委會 )  人組成。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
 並接受表揚者,自獲獎之翌年起 10  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。  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,           人,其餘委員由農委會業務單位主管 ( 所

 年內,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  2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政府農業主管局 ( 處 )  區域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。  屬機關首長 ) 及外聘學者專家擔任。
 產銷班之評選。  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(直轄市或縣(市)  2. 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農業產銷班        3.  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
 (三)  參加最近 3 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  政府、縣 ( 市 ) 農會、專家、有關團體或  之產業別,會同各產業之試驗改良場  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。
 班評選中,曾有 2 次獲選為全國優良  地方人士等 ) 組成至少 5 人直轄市或縣  ( 所 )、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相關專家學者  4. 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,由各區農

 農業產銷班者,自第 2 次獲選為全國  ( 市 ) 評選小組,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  等至少 5 人組成之評選小組,全程進行  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優良事
 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 6 年內不得  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。  評選以求客觀、公正。             蹟向評選委員簡報。
 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。  3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評選小組於 110 年 5  3. 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 110 年 6 月 15 日  5. 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
 月 3 日至 6 月 10 日期間,就轄內各輔  至7 月23 日就所轄直轄市、縣( 市) 政             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,以序位 1 至 10
 五、 實施方法及分工  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  府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,進行實地評選             之 10 班列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,

 ( 一 )  鄉 ( 鎮、市、區 ) 評選  選,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。  工作。              序位 11 至 20 之 10 班列為全國優良農
 1.  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 ( 漁 ) 會、  4.  直轄市、縣 ( 市 ) 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  4.  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,推薦參加全  業產銷班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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