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社會貢獻: (一)擔任雲林地方法院榮譽觀護人。 (二)擔任義消大隊顧問並捐助經費。 (三)協助農事推廣工作擔任班長八年 (四)供應土地設置班集貨場。 三、其他: (一)八十六年獲頒農產運銷獎。 (二)八十六年獲頒現代營農楷模獎。 (三)八十七年獲省方頒優秀農業推廣義務幹部獎。 (四)八十七年獲雲林縣政府頒發農事推廣教育義務工作熱心領導成就 獎 。 (五)七十一年獲雲林地方法院頒發辦理觀護人工作績效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