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 - 荔枝宣導講習會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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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加強產銷作業安全用藥管理監測
(1)採收前果園農藥殘留抽檢。
(a)出口業者於採收前 15 天逕向農藥所申報採様送檢時間。
(b)農糧署分署會同出口業者抽樣送檢須附生產紀錄影本及個別
果農條碼,抽檢農藥殘留符合日方農藥基準者,始可採收外
銷供果。
(c)農藥所針對已附生產紀錄及個別果農條碼者予以檢測。
(d)農藥所將檢測結果通知集貨場、檢疫處理場、防檢局、國際
處、農糧署。
(2)須檢疫處理者運至檢疫處理場,出口業者須出示具個別果農
條碼之果園農藥殘留符合日方農藥基準之證明者,始受理檢疫
處理。
4.貼條碼進行追溯
(1)無須檢疫處理者,果實採收於集貨場分級包裝後,在包裝
箱上貼條碼。
(2)須檢疫處理者,果實採收於集貨場裝籃放置個別果農條碼卡。
(3)條碼內容包括生產者電話號碼、出貨集貨場、出口業者、
蒸熱處理場、生產履歷追溯號碼、粒裝、等級、日期、國際
流通產品碼、品種名稱等資訊,俾利果品安全追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