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四)鑑於養豬業者各自為政,影響產銷,乃南北奔波積極促成豬隻產
銷服務網。
二、社會貢獻:
(一)熱心社會公益,敦親睦鄰,主動服務村民,如清理排水溝、整修
農路及捐助寺廟、教養院、家庭扶助中心,每年約壹萬貳千餘元。
(二)主動接待丹麥農村青年及養豬專家,確實作好學術交流與國民外
交,有助於養豬技術推廣。
(三)擔任四健會義務指導員多年,主動供應四健會員及農村青少年養
豬實習活動,共計三○ ○ 人次。
(四)擔任核心農民二品種女豬推廣委員會常務委員。
三、其他:
(一)擔任中華民國警察之友會會員。
(二)中華民國養豬協會會員代表。
(三)區域養豬聯誼會技術組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