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 - 芒果宣導講習會參考資料
P. 8

(a)出口業者於採收前 15 天逕向農藥所申報採様送檢時間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b)農糧署分署會同出口業者抽樣送檢須附生產紀錄影本及個別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果農條碼,抽檢農藥殘留符合日方農藥基準者,始可採收外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供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c)農藥所針對已附生產紀錄及個別果農條碼者予以檢測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d)農藥所將檢測結果通知集貨場、檢疫處理場、防檢局、國際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、農糧署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須檢疫處理者運至檢疫處理場,出口業者須出示具個別果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條碼之果園農藥殘留符合日方農藥基準之證明者,始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檢疫處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貼條碼進行追溯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  無須檢疫處理者,果實採收於集貨場分級包裝後,在包裝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箱上貼條碼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須檢疫處理者,果實採收於集貨場裝籃放置個別果農條碼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卡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  條碼內容包括生產者電話號碼、出貨集貨場、出口業者、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蒸熱處理場、生產履歷追溯號碼、粒裝、等級、日期、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流通產品碼、品種名稱等資訊,俾利果品安全追溯。
   3   4   5   6   7   8   9   10   11   12   13